建筑工程一般都要耗費巨大的財力和物力,所以在工程款結算的方面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一些糾紛。很多人在遇到了這樣的糾紛之后不知道應該怎么處理,不知道應該怎么樣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給結算工程尾款怎么辦?
一、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給結算工程尾款怎么辦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給結算工程尾款首先向該單位出具
“請款申請”,申請文件中將工程竣工情況,以及應該結算的款項,并將簽訂合同中款的支付說明附在后面如果對方依然不給結款,就可以向管轄區(qū)的法院申請起訴。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結算時,保留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滿后清算的款項。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二、工程款糾紛的表現(xiàn)
1、工程量之爭。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shù)據(jù)未做三方(發(fā)包方、承包方與監(jiān)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fā)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2、計費系數(shù)之爭。
該爭議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資質變更或者施工隊屬于掛靠單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資質的單位合作組成,資質之爭表現(xiàn)在結算領域就是計費系數(shù)之爭。
3、大型機械租賃費用的計費之爭。
許多建設工程需要承包方對外租賃大型機械設備,例如臺搬等。按照建筑行業(yè)慣例,這些大型機械的租金應該在工程款外另行計費,特別是為了趕工期時,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賃時一般有說明,發(fā)包方為趕工期也不否認,但進行工程結算時發(fā)包方總覺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設備租金不合算,認為承包方使用的機械應該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總找理由拒付。
4、竣工決算時間之爭。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然后報經(jīng)發(fā)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這一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本來是一個無爭議的技術概念,即合同項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筆者發(fā)現(xiàn)許多發(fā)包方或者過分謹慎或者出于其他難以言表的目的引進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項目驗收”或“綜合驗收”的內涵。眾所周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地產(chǎn)“竣工”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內容只包括外圍框架工程,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圍框架結構外,還必須包括內裝修、即水電到戶與設計間隔等,如果使用綜合驗收的標準就更復雜了,除上述要求外,還包括小區(qū)配置及消防驗收。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yè)務,對發(fā)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fā)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因為“決算不成熟”,當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違約之爭。
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fā)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如施工現(xiàn)場未能通水、通電、通路等)、中期擅改設計、未按形象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6、建筑材料品質之爭。
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結算糾紛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國際市場的劇烈變動,建筑材料如鋼材價格大幅度上漲,有的漲幅高達40%。而承包方進行建設工程投標時一般只考慮了5%的價格上漲幅度,最多不會超過10%。面對40%的漲幅,如果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未能達成諒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場價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尋找低品質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質引發(fā)工程款結算糾紛。
7、總包與分包之爭。
由于現(xiàn)代社會的分工越來越細,實際上一個大型建設工程難以由單一的總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勞務作業(yè)需要大量的人力,也無法由總承包公司獨立完成。因此,總承包單位承攬建設項目后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一般都會將其中的專業(yè)工程和勞務作業(yè)分包相應的分包單位。如果發(fā)包方就全額工程款結算完畢,則發(fā)生結算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發(fā)包方只進行部分結算,則很容易釀成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爭議。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著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2004年2月3
日,建設部還特別頒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加以特別調整。
8、5%尾款之爭。
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fā)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銀行保函加以保證。5%尾款爭議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內適當履行了保修義務。
三、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深層次原因分析
建設資本金準備不足。以房地產(chǎn)業(yè)為例,部分開發(fā)商實際上很少準備足額的自有資金。一般只準備前期部分資金,其余建設資金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銀行融資;另一方面是收取業(yè)主的預付款。無論是銀行融資,還是收取預售房款,都不一定能保證建設資金及時支付。
因為開發(fā)商融資能否成功要受國家信貸政策的制約,而預售款的收取受房地產(chǎn)市場大局及該項目設計及宣傳力度的影響。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資金鏈的斷開都將影響開發(fā)商的支付能力,從而引發(fā)工程款的結算糾紛。
建設工程發(fā)包過程中違法行為。建設工程發(fā)包過程中影響結算的違法行為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中的違法行為,對參與投標的施工單位的資質疏于把關,讓無相應資質的承包方以掛靠方式通過資格預審。二是招投標程序中的串標、泄露標底的行為,導致建設工程款被人為抬高或者壓低,工程竣工時發(fā)生顯失公平之爭。
缺乏有效的誠信機制。非誠信行為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大的危害。而法律的缺陷與軟弱又助長了該領域的非誠信之風。非誠信引發(fā)的結算糾紛表現(xiàn)在發(fā)包方在竣工驗收、工程決算及5%尾款支付甚至毫無根據(jù)的拖欠等方面制造人為糾紛。
買方市場下,建設工程發(fā)包方濫用市場優(yōu)勢,合同雙方權利失衡。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競爭日趨激烈。建筑行業(yè)也不例外,始終處于僧多粥少的買方市場狀態(tài)。正因為如此,許多發(fā)包方企圖從買方市場中獲取非正常利益。表現(xiàn)在對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承包方盡管知道不合理,為了市場生存也只得接受。
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廢工程款的漏洞。由于項目公司屬獨立法人,按照公司法精神,項目公司股東即開發(fā)商與投資商僅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項目公司注冊資金到位,項目公司的股東其實就不必再為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而項目公司的注冊資金遠遠小于項目投資總額。這一法制缺陷時常被不良開發(fā)商利用,以法人有限責任的幌子逃廢工程欠款。
如果我們遇到了他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我們一定要保持冷靜,搜集好所需要的證據(jù),然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